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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3-10-29 20:2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现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的突破,提升陕西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4、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5、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6、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3、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

4、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2、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5、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适应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设。优先发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需求;

2、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行业前沿技术研究,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有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

3、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科研实验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6、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7、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第十三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下达批复,列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发文正式批准成立,统一授牌;对没有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各团队学术带头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他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要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学术争鸣氛围,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聘请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保障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对仪器设备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目的是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年度进行,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当年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可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59日起施行。原《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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