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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10-29 20:1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学院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各系(处)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未经同意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院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系(处)是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分档

第七条仪器设备分类

(一)仪器仪表

(二)电机设备

(三) 电子设备

(四) 印刷机械

(五)卫生医疗器械

(六)文体设备

(七)标本模型

(八)文物及陈列品

(九)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行政办公设备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50元(含150元)以上而不足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按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管理;

(三)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归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四)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部分特殊或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购置、验收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需求和财力的可能,按需要的轻重缓急,制定年度配置计划。

第十条配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赠、调、国外引进,自制自产等计划)的形成与执行: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1、各系(处)提出计划,系(处)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此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品名全称、规格、型号、精度及该技术结构、用途、数量或代用的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填写用于何课程和实验项目等,如果是比较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注明所需功能。

2 教务处依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有关统计资料、实验项目信息表、教学大纲以及实验项目的变动等有关情况,审核各系(处)的计划,制定出配置计划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处实施配置。

(二)办公仪器设备

各系(处)提出计划,系(处)领导签字,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系(处)实际提出配置计划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处实施配置。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以及实验项目信息表是制定设备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系(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报送有关数据,以便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以及实验项目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配置,按批准的配置计划方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订货合同的签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属国家控制的商品,需办理商检、海关入关手续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社控、商检、入关等手续。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位后,由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详细填写验收报告单。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检查,看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

4、填写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系(处),一份交资产管理处留存。

(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资产管理处应作好记录,并办理修、退、换或赔偿手续。

(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分类、编号、建卡、分配、录入微机等手续,财务处根据入库单办理记帐手续。

第十四条自制自产、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卡、建帐及有关计价事宜。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计价按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一)原来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的附件、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的,应按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来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计入其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与修理

第十七条各系(处)、实验室、仪器室及库房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八条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做好防火、防盗、防坏、防爆、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系(处)不能承担的,提出维修计划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改装与拆卸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系(处)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依据、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意见,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改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改装完成后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同系(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资产管理处调整有关帐卡,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系(处)提出具体拆卸方案,经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学院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系(处)同意,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一)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洽借。须征得系(处)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系(处)及实验室不得自行向学院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系(处)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的借用人员交代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出借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左右收取折旧费用,交财务处入帐。与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院,不属于任何系(处)或设备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掌管调配。

第二十五条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调配,以发挥其作用。系(处)及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单登记表,资产管理处根据方案进行调配。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二)经技术鉴定质量确实低劣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失去使用价值;

(四)陈旧设备,耗能、噪声等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修复。

第二十七条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价在五万元以上填写五份),由系(处)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价在五万元以上还需报省教育厅备案。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处退回鉴定表一份给申报系(处),注销帐卡,一份交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帐。残物残值重新办理计价记帐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系(处)应立即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做出技术鉴定,并依据赔偿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发现盗窃、丢失,系(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负责组织三人以上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了解,写出书面盗窃、丢失情况的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备案,经过半年查找仍未解决的,由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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